9月26日下午,擔任電視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松江法院)發布《服務保障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科創生態建設護航上??萍加岸几哔|量發展審判白皮書(2021-2023)》(以下簡稱白皮書)及十個典型案例。女主
澎湃新聞記者從典型案例中獲悉,角的劇無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與鄭爽服務合同糾紛案已判決,法上方萬法院判決:確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鄭爽返還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服務費3050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6000萬元;駁回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映鄭元判決后,爽被鄭爽提起上訴,判賠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投資維持原判。擔任電視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女主
上海松江法院介紹,角的劇無在影視服務合同中,法上方萬投資方與影視制作公司約定因主創明星違法犯罪活動或劣跡行為遭受國家新聞出版局或廣電總局封殺導致影視作品無法上映播放的映鄭元,影視投資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爽被退還服務費并要求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判賠該約定屬于雙方意思自治范圍,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屬于有效約定。主創明星違反上述約定導致影視作品無法播放和上映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影視明星的上述消極不作為義務的履行期限,應按照影視作品上映播出后的合理期限或參照影視劇著作權保護期限確定。
該案例中,2016年1月13日,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甲方)與上海Z影視文化工作室(乙方)簽訂《策劃服務合同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制作電視劇提供相關策劃服務,包括項目落地執行、內容與品牌策劃、藝人挑選、項目營銷策劃等。策劃服務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劃服務費總計3,050萬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有關雙方合作具體細節,雙方將另行簽訂補充合同予以詳細約定。
2016年1月13日,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甲方)與上海Z影視文化工作室(乙方)簽訂《〈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約定:甲方邀請乙方藝人鄭爽參與涉案影視劇的拍攝,出演本劇第一號女主角;拍攝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間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簽訂后如因乙方藝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或因劣跡,從而遭受國家新聞出版局或廣電總局封殺影響本劇致拍攝和上映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賠償甲方遭受的截至當時而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間,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分多筆向上海Z影視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計3,050萬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視劇服務費。
2021年8月,鄭爽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5年12月28日,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與深圳市T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簽訂《影視節目獨占授權合同書》,主要約定:D公司授權T公司使用涉案電視劇的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期限五年,約定有授權費金額;合同簽訂后,如授權內容主要創作人員實施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導致授權內容無法按約定期限在互聯網傳播,T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并賠償損失。2016年2月,T公司分兩筆支付了D公司2520萬元。
2016年2月5日,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與A廣播電視臺簽訂《電視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書》,約定D公司許可A廣播電視臺使用涉案電視連續劇及其著作權,A廣播電視臺下屬公司成為該劇投資方之一,投資比例5%;許可使用費合計7700萬元;D公司違約除應返還全部許可使用費外還應支付約定許可使用費總額100%的違約金。
杭州H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受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專項審計報告》,載明涉案電視劇項目已收到包括D公司在內的五家投資方相關投資,截至2020年12月,在已支出的項目費用中,演員勞務費就已占比三分之二,所發生費用均已簽訂合同協議并已實際支付。
涉案電視劇已制作拍攝完畢,尚未申請發行許可。
上海Z影視文化工作室系個人獨資企業,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投資人為鄭爽。2017年11月23日,上海Z影視文化工作室經核準注銷。
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解除;被告退還服務費3050萬元及利息;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000萬元。
上海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判決:確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鄭爽返還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服務費3050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6000萬元;駁回海寧D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判決后,鄭爽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介紹,廣播影視作品是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正確價值觀的重要載體,而廣播影視節目主創人員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觸犯了法律法規,或因其他失德、劣跡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氣,造成負面的社會影響,相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影視作品、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上海松江法院表示,本案影視服務合同之補充合同明確約定因相關藝人的違法行為或劣跡導致影響涉案影視劇拍攝及上映的法律后果及責任承擔。本案處理結果對類似劣跡藝人參與、制作的廣播影視作品相關影視合同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參照意義。另外,因本案涉及知名演藝人員,引發較大社會關注,本案處理結果對督促社會公眾人物遵紀守法,通過優秀作品和良好社會形象傳播社會正能量、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具有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