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巖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于2020年3月20日對劉某良所作的替父詢問筆錄顯示,劉某良稱,追債滋事指控者承“因為后期傅鐵經常領著法院執行局的被判人來找我們執行,我以為傅鐵和到我家要債的案中案遠那些人是一起的,所以我懷恨在心,親被才說帶頭的錯抓人是傅鐵?!?/p>
民警對劉某邦所作的認說詢問筆錄(部分)。
律師:捏造事實指認他人涉嫌誣告陷害
就傅鐵被錯誤羈押37天一事,兄弟尋釁岫巖縣公安局工作人員曾于2021年9月27日通過短信回應澎湃新聞稱,替父經向辦案部門核實,追債滋事指控者承案件仍處于在偵階段,被判不接受采訪。案中案遠
2023年8月16日,親被岫巖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回復澎湃新聞稱,錯抓正了解核實此事。
林樹明的辯護律師孫大偉認為,劉某良、劉某邦等人涉嫌捏造事實,故意對與該案無關的傅鐵進行指認,導致傅鐵被公安機關錯誤羈押37日。劉某良等人行為不但侵害了傅鐵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辦案機關的正常工作,涉嫌誣告陷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其他刑事犯罪,應當將相應的犯罪線索以及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如確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可能實施違法行為、并導致錯誤刑事拘留傅鐵的偵查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也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