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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课|活泥鳅钓鱼是否应当按犯罪论处?
      來源:bat365在線平臺官方網站  更新時間:2023-09-23 20:24:52
      
      梓江鹽亭玉龍段。法治否應犯罪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圖

    根據綿陽中院微信公眾號對案件細節的課活通報:劉某和段某是資深“釣友”,兩人經常相約在各地野釣。泥鰍2022年10月,釣魚當按兩人在綿陽市鹽亭縣梓江河段使用活餌(泥鰍)釣魚,論處共計釣獲翹嘴紅鲌、法治否應犯罪鰱魚、課活鱖魚等41.69千克。泥鰍法院最終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釣魚當按判處兩人三個月、論處四個月不等拘役。法治否應犯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課活該判決在當地引發極大關注。泥鰍截至9月1日,釣魚當按該視頻消息在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證視頻號上的論處轉發量已超過10萬。這是該視頻號到目前為止,發布的關注度最高的一條視頻消息。

    對此,有科普博主明確表示支持,認為活泥鰍釣魚,容易將相關水域掠食性魚類清空,從而導致該水域里生態失去平衡。但也有觀點認為這是地方“土政策”,不能上升到犯罪入刑的程度。多名律師表示,禁漁期在禁漁區域用活泥鰍釣魚違法,但是否適合定罪入刑則有待商榷。

    活泥鰍釣魚兩人被判處拘役

    10月份,仍是長江流域禁漁期。位于四川鹽亭境內的梓江,屬于長江流域。

    根據綿陽中院的通報,劉某和段某屬于在錯誤的時間和地點,用錯誤的方式垂釣被當地群眾舉報,民警趕赴現場,對查獲的漁獲物、釣餌、釣魚工具等進行封存、稱重并拍照取證,劉某和段某對自己在禁釣河域使用活泥鰍釣魚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2023年6月,鹽亭縣檢察院指控二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向鹽亭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鹽亭縣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段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和禁漁區使用國家禁止的捕撈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判處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兩人連帶賠償漁業資源損失人民幣11918.16元,用于購買魚苗修復梓江漁業資源。

    同時劉某、段某的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賠償的民事責任。

    綿陽中院發布該案消息引發關注。

    通報中,法官還現身說法,表示一些“釣魚人”為了達到目的,追求刺激,大量采用泥鰍、蝦類等活體水生物作為窩料、餌料誘集魚類進行垂釣,這種“野蠻式”掠奪水生生物資源的釣法危害極大,也可以說是一種滅絕性的釣法,看似垂釣實為非法捕撈,屬于明文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

    不過,綿陽中院在通報中引用的是《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發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漁具和禁用捕撈方法名錄的通告》,該通告明確禁止“活餌釣魚”。

    活泥鰍釣魚,是一種行業內最為不齒的一種釣魚方法,被稱之為“泥鰍黨”。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泥鰍黨”只用半年時間,釣空了四川綿陽一座大型水庫里的“翹殼”魚,翹殼是一種以小魚蝦為食的肉食性魚類。一旦被徹底清空,就會打破水庫里魚類生態平衡。據說有人一晚上釣幾百斤,平均5分鐘就釣上來一條。

    四川多家水庫曾對“泥鰍黨”發出警告,黑龍灘水庫曾經對18人實施禁釣,其中12人是臭名昭著的“泥鰍黨”。不過,黑龍灘水庫一位負責人表示,按照目前相關法律,這些人被抓住最多只能處以5000元以內的罰款。

    活泥鰍釣魚入刑是否適當?

    8月30日,四川科普博主“果賴博士”撰文表示:用活泥鰍釣魚,是一種非常有害的行為,不僅會對水域的生態造成嚴重的破壞,而且還違反法律法規,屬于非法捕撈,嚴重者會被罰款甚至判刑!因為這會誘聚大量的掠食性魚類,在短時間內就能把水域里的大魚釣個精光。這種行為,就不是娛樂性質的垂釣了,而是一種赤裸裸的非法捕撈行為。

    不過,四川鹽亭這一起判例還是引發了較大關注,即使發生在禁漁期,但從最高5000元以內罰款,突然變成了刑事犯罪還是超出了許多人的想象。

    評論員沈彬表示,長江禁漁以來“非法捕撈”罪名被頻繁適用,還是因為刑法、漁業行政規范當中,對于“生產性捕撈”定性,以及“違規釣具”“違規捕撈”,有了更多規范,但有的“規范”層級比較低,沒有形成廣泛的宣傳,結果很多釣魚者就中了招。比如,不允許用活泥鰍釣魚,是源于四川農業農村廳的一個公告。

    對此,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冷鑫鴻也認為,違法并不意味著就一定應該入刑,違法和犯罪不是一回事。他認為,有些違法行為是否入刑,與執法人員,包括法官個人理解有一定關系。

    冷鑫鴻比較認同羅翔的觀點:刑法只是最后手段,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輕易使用。日常生活意義上的行為,即便是對法益構成威脅,也不應該以犯罪論處。四川江河資源豐富,而釣魚也是備受老百姓歡迎的娛樂方式之一,這種垂釣方式雖然應該禁止,但是否需要上升到違法犯罪的高度,他覺得還是有待磋商。畢竟,在現代社會里,一個人如果留下刑事犯罪記錄,無論對個人還是家庭,都有著長遠的影響。

    四川大學法學教授韓旭告訴澎湃新聞,這種行政犯,可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韓旭表示,這種情況是否按犯罪處理,關鍵在于刑法適用是否體現“最后性”。所謂刑法“最后性”,就是在道德、習慣、風俗等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夠規制違法行為時,就沒有必要動用刑法。

    律師:相關司法解釋未明確禁止

    一位曾擔任公訴人,現在北京執業的刑事律師告訴澎湃新聞,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不是單純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必須要具備刑事違法性才能認定構成犯罪。例如,在禁漁范圍(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非法捕撈達到相當的數量;或者使用了電魚、毒魚、炸魚等禁用方法捕撈。

    換言之,非法捕撈行為不僅違反了行政法的前置法,而且需要達到刑法意義上“情節嚴重”的程度,具備刑事違法性,才能按照犯罪進行處理。對于電魚、炸魚、毒魚以外的其他方法, 則需要判定是否具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正常生長繁殖的現實危害和危險性,其次是這種方法是不是和電魚、 炸魚、毒魚的社會危害性大致相當。

    根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農業農村部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刑法上禁用的捕撈方法包括電魚、毒魚、炸魚以及使用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捕撈的。

    這位律師認為,如果地方行政機關明文禁止,只要其不屬于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和方法,就不構成刑法上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于禁用方法、禁用工具等專門性問題,該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于二個工作日內出具認定意見;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 具鑒定意見,或者由農業農村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p>

    目前來看,農業農村部并未將該工具或方法(活泥鰍釣魚)列入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之中。如果基層法院擅自將地方行政法規作為刑事犯罪的前置法依據,將會出現全國各地適用法律不統一的情形,例如同一捕撈方法在A省可能是犯罪,在B省就不是犯罪,這顯然違背了我國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原則。

    她認為,泥鰍釣魚的方法和電魚、炸魚、毒魚這種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不可等量齊觀。泥鰍釣魚并不會造成漁業資源不可再生的破壞,對漁業資源的迫害明顯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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