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9日電 (記者 張素)9日,兩高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造假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發布解釋,其中明確了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司法數據處理規則。
具體來說,解釋該司法解釋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其中環境監測、明確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環境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理規中介組織的人員,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兩高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
針對實踐突出問題,中國造假則這份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發布處理規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司法數據其中提出,解釋重點排污單位、其中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司法解釋重新設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的司法解釋將于2023年8月15日,即首個“全國生態日”起施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下一步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