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下午,被拐備受關注的案主孫卓、符建濤被拐案一審宣判,犯被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吳某龍有期徒刑五年,判年判決騙兒以包庇罪判處吳某光有期徒刑二年。何拐同時判令吳某龍賠償孫某飛、童罪彭某英損失42萬元,定罪賠償符某、孫卓書詳彭某某損失42萬元。被拐
據孫卓的案主父親孫海洋、符建濤的犯被母親彭女士透露,得知上述判決后,判年判決騙兒吳某龍表示,何拐是童罪否上訴需考慮下,而吳某光則表示不上訴。
先后拐走兩個孩子14年半,主犯吳某光一審獲刑5年,該量刑結果引起外界廣泛關注和討論。孫海洋表示,他們會向檢察院申請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會上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由于未掌握吳某龍在拐走兩個孩子時謀取經濟利益的相關證據,檢方最后以涉嫌拐騙兒童罪對吳某龍提起公訴,而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拐騙兒童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5年。
歸案后,吳某龍供述辯解稱,他和兩個孩子的養父母均沒有經濟往來,沒有收過他們的財物。對此,孫海洋、彭女士認為,吳某龍在說謊,他從深圳先后拐走兩個孩子帶回老家,背后肯定有利益動機。
據一審判決書,南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區分拐賣兒童罪對拐騙兒童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以出賣為目的并獲得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兩個孩子的養父母等人的證言均證實其事先未委托吳某龍找孩子,也沒有因收養孩子給過吳某龍好處,上述證人證言與吳某龍的相關供述能相互印證;同時,經公安機關提取二被告人及相關證人的手機數據并經司法鑒定,亦未發現有買賣兒童的內容。在案證據均無法證明吳某龍有出賣兒童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公訴機關指控拐騙兒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孫卓認親現場。視頻截圖
主犯辯稱拐走孩子后送人,沒有收取財物
2014年,“打拐題材”電影《親愛的》感動了無數人,演員張譯飾演的韓德忠的人物原型就是孫海洋。隨著電影熱播,孫海洋的尋子故事也被外界熟知。
2007年10月、12月,4歲的孫卓、符建濤先后在深圳被人拐走。此后多年,孫海洋夫妻和符建濤的父母一起尋子。2021年,此案告破,符建濤、孫卓與親生父母團聚。
今年4月7日,孫卓、符建濤被拐案一審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吳某龍的刑事責任,以包庇罪追究吳某光的刑事責任。
據一審判決書,歸案后,吳某龍供述辯解稱,2007年年末,他拐走符建濤后,把符建濤帶到東莞吳某光的住處,后打電話讓二哥來東莞把小孩接回去養。最初,他想自己養孩子,但想到二哥曾哭著說想要個兒子,于是決定讓二哥撫養。而在拐走符建濤之前,他還拐走了孫卓,本想給二哥養,但覺得孩子眼睛有瑕疵,就送給了國某立、李某霞夫妻。吳某龍聲稱,他和兩個孩子的養父母均沒有經濟往來,沒有收過他們的煙酒等財物。在案發前,他一直對外講,兩個孩子都是他和前女友生的,自己不養了,外人都不知道孩子是拐來的。
吳某光供述辯解稱,當年,吳某龍先后把兩個孩子帶至他的住處,并稱孩子是自己和前女友生的,現在前女友不要小孩了。但僅隔了兩個月,就突然冒出了兩個孩子,他也懷疑過孩子是被拐來的。
對于吳某龍的上述說辭,孫海洋、彭女士均認為吳某龍在撒謊。他們表示,吳某龍大費周章,冒著危險,從深圳拐走兩個孩子并帶回老家,不可能就是單純為了“當好人”,背后肯定有利益動機。
據孫海洋、彭女士透露,在今年4月7日的庭審中,接受詢問時,吳某龍多以“不記得”“不清楚”等回避,且態度傲慢囂張,還蹺著二郎腿,也未向受害者及其家屬表示歉意。
判決書顯示,南山區法院審理查明,吳某龍因曾聽其二哥吳某玉抱怨沒有兒子,遂產生拐走他人男童給其二哥撫養的念頭。2007年10月9日19時許,吳某龍來到深圳市南山區白石洲沙河街沙河中心幼兒園附近,利用玩具引誘并拐走被害人孫卓。隨后,吳某龍將孫卓帶至吳某光在東莞市鳳崗鎮的住處藏匿,并對他人謊稱孫卓系其與前女友所生。吳某龍之后并未將孫卓給其二哥吳某玉撫養,因其從大哥、大嫂得知國某立、李某霞夫婦沒有兒子,想要一個兒子,遂聯系李某霞從山東陽谷縣來到東莞接走孫卓。孫卓被國某立、李某霞夫婦收養后改名國某。
2007年12月28日21時許,吳某龍在其租住的深圳南山區蛇口蘭園小區遇到獨自一人的符建濤,其因與符建濤相識,便哄騙并拐走符建濤。隨后,吳某龍將符建濤再次帶至吳某光的住處藏匿,并再次對他人謊稱符建濤系其與前女友所生。吳某光明知符建濤可能是被拐孩子,仍為吳某龍提供隱藏場所。后吳某龍聯系吳某玉從山東陽谷縣到東莞市接走符建濤。符建濤被吳某玉、李某春夫婦收養后改名吳某營。
2021年9月,公安部刑偵技術部門根據人臉技術對全國人口篩查時,發現山東陽谷縣的吳某營疑似符建濤,經血液鑒定,確定吳某營即符建濤。2021年9月26日19時,公安機關在東莞市鳳崗鎮抓獲吳某龍。次日,公安機關對吳某光作為證人進行詢問時,其明知吳某龍已涉嫌犯罪,仍作虛假陳述,并隱瞞了吳某龍曾將孫卓帶至其住處藏匿后通知李某霞接走的情況。
2021年8月,重慶市公安局民警經過視頻比對發現孫卓與國某相似,隨后將該線索轉發給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并報送公安部。2021年10月26日,山東警方接到公安部指令并采集國某血樣,確認國某即當年被拐兒童孫卓。2021年10月27日,符建濤的生母彭某某向民警提供線索稱其子符建濤發現網上孫卓被拐視頻中的嫌疑人疑似吳某龍。后公安機關根據孫卓的收養人李某霞陳述得知孫卓系其從東莞接回收養,遂判斷吳某光可能涉嫌犯罪,于2021年11月7日電話通知吳某光到案。
法院為何以拐騙兒童罪定罪
主犯吳某龍究竟犯拐騙兒童罪,還是拐賣兒童罪,是庭審的焦點問題。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雖只有一字之差,但量刑卻有很大的區別,兩者區別主要看行為人在作案過程中,是否有買賣、謀求經濟利益的動機和事實。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拐騙兒童罪”是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此前,孫海洋的委托律師姚克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寄了《關于修改完善“拐騙兒童罪”的建議》,其認為,“拐騙兒童罪”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法律的修改應該是與時俱進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檢方以涉嫌拐騙兒童罪對吳某龍提起公訴,并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此,孫卓的父親孫海洋、符建濤的母親彭女士均表示,吳某龍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他從深圳拐走兩個男童帶回山東,不可能只是“做好人,單純送人養”,沒有從中謀利。彭女士透露,作為被害人家屬,他們跟法官溝通時多次強調,要嚴懲人販子;法官也明確表示,不會包庇人販子,但究竟怎么認定、怎么判還是要看證據。
據一審判決書,兩個被拐家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吳某龍的行為應構成拐賣兒童罪,性質惡劣,應從重處罰。吳某龍稱將孫卓免費送給遠房親戚不合常理,吳某龍曾收取吳某玉(符建濤養父)3萬元后從未歸還,該款應當認定販賣所得;經濟往來不是認定拐賣兒童罪的必要條件,人情債也是一種對價;吳某龍在接受詢問時多次翻供,拒不反省,應從重處罰;兩個被拐孩子脫離家庭14年半,改變了人生,兩個家庭為尋子遭受各種痛苦,應對吳某龍從重判處。
吳某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吳某龍的辯護人提出,吳某龍沒有加害被拐兒童,兩名被拐兒童都得到了很好的撫養和教育;被拐兒童脫離親生父母監管時間長短不應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等。
南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從罪狀來看,拐賣兒童罪對拐騙兒童罪在行為上有一定的包含關系,區分二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以出賣為目的并獲得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經查,吳某玉(符建濤養父)、李某春(符建濤養母)、李某霞(孫卓養母)等人的證言均證實其事先未委托吳某龍找孩子,也沒有因收養孩子給過吳某龍好處,上述證人證言與吳某龍的相關供述能相互印證;同時,經公安機關提取二被告人及相關證人的手機數據并經司法鑒定,亦未發現有買賣兒童的內容。
南山區法院表示,關于吳某龍與收養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或其他利益往來的問題,公安機關調取了吳某龍及其妻子、另一名被告人吳某光及證人吳某玉、李某春、李某霞、國某立等人名下所能查到的銀行賬戶,并對自開戶當日至2023年調查取證時的交易流水進行了司法會計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僅吳某玉曾于2018年11月13日向吳某龍妻子李某花轉賬3萬元,此外雙方無其他轉賬記錄。同時,經走訪齊某華、國某闊等收養人周邊群眾,表示當年聽說吳某營(指符建濤)是吳某龍的孩子,因為沒人帶送給吳某玉收養,國某(指孫卓)是國某立、李某霞外出打工時偷生的,均未提及有買賣兒童的情況。
關于吳某玉給吳某龍妻子李某花轉賬的3萬元能否視為吳某龍販賣兒童所得的問題,南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對于該款項的性質,吳某玉、李某春及李某花均稱系給李某花購房的借款,且轉款時間與李某花購房時間相吻合。雙方雖未寫借據,吳某玉亦未主動催要,但基于吳某玉與吳某龍的兄弟關系,上述情況亦屬常見。雙方對該3萬元均未明確表示無需償還,且吳某玉夫婦對吳某龍夫婦一直未還錢之事時常提起并心存芥蒂。在此情況下,不足以否定該3萬元系借款的性質。此外,就該款項的給付時間來看,發生在2018年,距吳某龍將符建濤交給吳某玉已有11年之久,明顯不符合利益交換的常理。故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3萬元系出賣兒童的違法所得。綜上,在案證據均無法證明吳某龍有出賣兒童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公訴機關指控拐騙兒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另一被告人因犯包庇罪被判2年
除了主犯吳某龍,此案還有另一名被告人,即吳某光。據孫海洋介紹,吳某光是吳某龍的侄子,當年吳某光在東莞的住處正是長期窩藏被拐兒童的地點。
案件材料顯示,2018年,吳某光因職務侵占罪被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據起訴書,檢方認為,吳某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作假證明包庇,應當以窩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吳某光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此前作出的量刑建議書中,檢方建議對吳某光判處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據一審判決書,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變更對吳某光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認為吳某光2007年實施的窩藏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撤銷對其窩藏罪的指控,以包庇罪一罪起訴吳某光。綜合考慮吳某光具有累犯、自動投案等情節,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對此,被拐家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吳某光的窩藏犯罪未過追訴期。吳某龍當庭表示認罪,辯稱當年是在不知道孩子是被拐來的情況下給吳某龍提供了住處。吳某光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吳某光犯包庇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南山區法院審理認為,經查,吳某龍在3個月內兩次將不同兒童帶至吳某光住處,且均稱系其與前女友所生,明顯不符合常理,在此情況下吳某光仍為吳某龍提供隱藏場所,窩藏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吳某光所犯窩藏、包庇罪的情節適用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吳某光實施窩藏行為的時間為2007年,當時公安機關并未就其窩藏行為立案,本案不存在不受追訴期限限制或追訴期限中斷的情形,故吳某光的窩藏行為已過追訴時效,公訴機關不予追訴符合法律規定。
南山區法院表示,本案中,公安機關2021年9月27日將吳某光作為證人詢問時,其已明知吳某龍可能涉嫌犯罪,仍故意作虛假陳述并隱瞞吳某龍曾拐騙孫卓的事實,其主觀上有幫助吳某龍隱匿罪證的意圖,客觀上亦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后續偵查方向,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故其行為構成包庇罪。對吳某光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兩被拐家庭分別獲賠42萬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孫海洋夫妻向吳某龍、吳某光索賠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81.6萬元;符建濤的父母向吳某龍、吳某光索賠差旅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60.8292萬元。
此案一審開庭時,孫海洋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這些年,為了尋找孫卓,他們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吳某龍)賠多少萬都不夠”。符建濤的母親彭女士表示,對方可能沒有錢賠償,索賠主要是在表明尋親家庭對于人販子的一個態度。
庭審中,吳某龍、吳某光均不接受該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據孫海洋、彭女士介紹,庭審中,吳某龍不認可民事索賠,其理由是他們養孩子也付出了經濟費用。吳某龍的說法隨即遭到法官的反問,“這是你付出了費用,還是你家族付出了費用?”另一名被告人吳某光則認為,他當年不知道孩子是被拐的,此事和他沒有關系,他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據一審判決書,南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兩個被拐家庭提供了少量尋子費用票據,但因尋子時間跨度大,且尋子過程中精力有限無暇整理票據,造成大部分票據遺失亦可理解。在尋子過程花費交通費、住宿費、文印費、通訊費、醫療費,屬于合理支出,并且因尋子而誤工的情況亦客觀存在,綜合考慮深圳市的經濟發展水平,法院酌情確定吳某龍賠償兩個被拐家庭物質損失各42萬元。
至于兩個被拐家庭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南山區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述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吳某光是否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南山區法院認為,經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吳某龍在拐騙兒童前與吳某光有通謀,亦不能證實二人共同實施了拐騙行為,吳某光的行為與孫某父母的損失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對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孫海洋表示,法院判處人販子吳某龍賠償兩個被拐家庭分別42萬元太低了,這些年他們為了找孩子所花的錢遠遠不止42萬元,“我做的尋子廣告、尋人啟事可能就不止42萬”。在附帶民事訴訟方面,他們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