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社論“江西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一審公開宣判,理教法院認定涉事教師鄒某用語和行為雖有失當之處,育懲但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戒空間,不構成侮辱罪,社論依法判決被告鄒某無罪。理教
這起案件的育懲起因是,2021年11月9日,戒空間小學生張某在學校對面一小區墜亡,社論并留下遺書一份,理教稱他的育懲死亡與教師鄒某“有關”。在公安機關認定鄒某沒有違法事實的戒空間情況下,張某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社論
圍繞一審判決,理教網友展開了激烈的育懲爭論,有人認為教師鄒某應該對孩子的死負責,也有人認為鄒某有錯但無罪。應該承認,孩子墜亡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劇,但要指證老師違法犯罪,卻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認定,否則教師將動輒得咎。公眾也更希望通過本案明晰:教育懲戒的合理限度到底在哪里?
自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規定也對禁止教師采取的懲戒行為作了明確。這也讓很長一段時間內學生犯錯,“管還是不管、罰還是不罰”的爭議終于有了準繩。
不過,一個問題也隨之而來:學生犯錯應該受到懲戒,但到底應該如何懲戒,又該懲戒到什么程度?如果判定的標準依然不夠清晰、明確,那么擁有了教育懲戒權的教師依然會有諸多顧慮,到頭來,自然也就難以達到教育懲戒應有的效果。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事發前,張某多次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且存在多次請假現象,而被告人鄒某采取言語批評、罰站等措施,也是為了促使張某更好地完成學習任務,并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因此,法院認定鄒某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程度上也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當然,鄒某在教育懲戒中的用語和行為也有不當之處,對學生的心理情緒也失于關心關愛。而未成年學生張某墜樓身亡的悲劇,更是每一個人都不希望看到的,其家長悲痛欲絕的心情,相信天底下的父母都能感同身受。
目前,教育主管部門已對鄒某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這也提醒為人師者,教育懲戒終究只是手段,“育人”才是目標,因此對被懲戒學生進行事后情感關懷也很重要。說到底,教育懲戒根源于教師對學生成長的關心與負責,無論采取的具體措施是什么,只有讓學生真切感受到這份情感,教育懲戒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反對打罵、體罰式教育,早已是中小學教育的一道紅線、高壓線,但這并不意味著,就要完全剝奪老師合理的懲戒權。保障教師合理行使教育懲戒權,歸根結底是為了教好孩子,讓廣大教師在日常教學中敢管、善管,而不會因為害怕擔責、惹上事而“躺平”,對學生采取漠不關心、放任自流的態度。
與此同時,學校、教師也應當積極爭取家長對實施批評、教育、懲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唯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共同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