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12月27日對外發布《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辦法(試行)》,銀保銀行對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的監會監管主要原則、評級要素、發布分行基本程序、外國評級結果運用等作出原則性規定。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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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評級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包括核心要素評級和總行支持度評估兩部分,辦法其結果以核心要素評級結果為基準,銀保銀行總行支持度評估作為調整項。監會監管其中,發布分行核心要素評級包括風險管理、外國營運控制、綜合合規性和資產質量等4項評級要素;總行支持度評估包括總行的評級經營環境風險、總行的辦法財務狀況和管理能力以及總行對在華分行的支持度等3項評估要素。
辦法明確,銀保銀行監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結果,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為衡量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開展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外國銀行分行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督促外國銀行分行持續提高風險治理水平。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發布和實施,為加強外國銀行分行監管、發揮監管評級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增強監管能力,有利于引導外國銀行分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持續提升風險治理水平。(記者李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