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9月2日23時50分許,醉駕撞人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車與被害人謝某駕駛的拖行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案擇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期宣經鑒定,寶馬謝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司機婁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醉駕撞人肖某某駕駛轎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拖行未立即停車、案擇保護現場、期宣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寶馬并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司機反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醉駕撞人屬逃逸,應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肖某某作了最后陳述。
因案情疑難復雜,法庭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
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機關、新聞媒體記者和群眾代表100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