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想結針對一位女網民關于“母親無理要求男方40萬彩禮,婚卻戶口不肯給我戶口簿,因男能登記結婚嗎”的不出簿民辦法留言,民政部社會事務司3月30日回復稱,禮被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母親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這位網民3月22日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扣下因高價彩禮,政部母親不肯給我戶口簿,想結能登記結婚嗎?其說:母親無理要求40萬高價彩禮,婚卻戶口并且堅決說不給這么多彩禮,因男就不同意我結婚。不出簿民辦法但男方給不出這么多錢。禮被經過慎重思考,母親我想要與男方結婚,扣下但現在母親不肯給出戶口簿。這種情況,有其他辦法可以讓我順利登記結婚嗎?我是真的很想與自己的摯愛結婚!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3月30日回復稱,《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關于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