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法草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擬草案對學位獲得者盜用、立學利用論文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位法位證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代寫等或以及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學位銷學規定了相應的被撤法律責任。
草案共7章40條,國擬包括總則、立學利用論文學位管理體制、位法位證學位授予權的代寫等或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銷學學位授予程序、被撤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國擬附則。立學利用論文
草案明確,位法位證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證書: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草案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學位授予條件方面,草案要求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需要達到相應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名譽博士學位獲得者需要在特定領域作出貢獻;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在法定學位授予條件基礎上,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
在完善學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規定,申請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通過同行專家評閱、答辯等程序后,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草案還明確,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學位申請人對有關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