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庭審2022年6月8日,理涉被告人吳秀芳受雇至陳某江、浙江墜亡罪悔罪趙某家中擔任保姆,杭州負責照看其女兒陳某某(2020年8月19日出生)。女童6月14日20時許,電梯吳秀芳帶陳某某從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2幢3單元15樓乘坐電梯下至1樓,案開案保因疏忽致陳某某被單獨留在電梯內。庭審后電梯自動上行至8樓,理涉陳某某走出電梯,浙江墜亡罪悔罪爬上8樓過道窗臺墜落至2樓平臺,經送醫于當晚被宣布死亡。同日,吳秀芳主動向來現場調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說明情況,后被帶至派出所協助調查,次日被傳喚到案。
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吳秀芳疏忽大意,致幼兒高墜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構成自首等提出異議。被告人吳秀芳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節請求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吳秀芳在最后陳述階段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親屬、群眾代表、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