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發回重審后,年執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李玉庭審中充分聽取了被告人、前案辯護人和公訴機關的重審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審緩期認為被告人李玉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宣判行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孟瑞紅明知李玉前是被判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情節嚴重,死刑其行為構成包庇罪。李玉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應由李玉前賠償,但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針對其所提的訴訟請求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對其經濟損失酌情支持。孟瑞紅未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