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有限豁免外交部發言人就《外國國家豁免法》出臺答記者問,社論外交部發言人表示,對外《外國國家豁免法》確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中國享有豁免的國國基本原則,并規定了例外情形,家意明確中國法院可就外國國家非主權行為引發的有限豁免訴訟,如涉及商業活動、社論相關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等爭議的對外訴訟行使管轄權,并在嚴格限制的國國條件下,可對外國國家商業活動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家意
《外國國家豁免法》已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1日通過,有限豁免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社論《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對外通過,意味著中國對外國國家豁免政策從之前采取的國國“絕對豁免”立場,轉向“有限豁免”。家意
那么“限制豁免”意味著什么?它意味著在特定案件中,中國法院可以對外國國家行使管轄權,中國公民可以在國內法院起訴外國國家。
傳統上各國普遍采取“絕對豁免”原則,即,一國法院不予管轄起訴他國國家的訴訟。但是,隨著近幾十年來,國家越來越多地以民商事主體身份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開始轉向“限制豁免”,將外國國家行為區分為“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對非主權行為和國家商業財產不再給予管轄豁免。
如果我國還繼續堅持“絕對豁免”,我國法院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那么等于自縛手腳,不利于我國公民、法人維護自身權益。
《外國國家豁免法》貫徹的理念是,國家豁免是原則,不豁免屬例外情形,例外情形主要涉及“商業活動、相關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等爭議”。既然外國國家作為商業活動主體,與中國主體開展貨物交易、服務交易、投資、借貸等相關活動,當然不能濫用國家豁免。比如,2019年中國水電建設集團下屬公司訴埃塞俄比亞公路局侵權責任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銀行向埃塞俄比亞公路局支付相應款項。
《外國國家豁免法》填補了以往的法律空白,貫徹實施了憲法規定、體現了國際法基本原則,在涉外交往中能切實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杜絕外國國家在中國領域內濫用主權豁免,也是中國對主權原則更深刻、更精準的分析和應用。比如,2013年吳某訴外國領事官員配偶K先生房屋租賃糾紛案中,K先生就堅持自己享有豁免,拒不執行中國法院的生效判決。
而在《外國國家豁免法》實施后,前述的咄咄怪事有望被杜絕。該法明確強調,外國國家與涉及中國主體的商業活動中,外國國家與中國個人簽訂勞動、勞務合同并在中國領域內履行,以及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侵權傷害等賠償訴訟,外國國家都不享有管轄豁免。
《外國國家豁免法》的頒布,填補了以往的法律空白,讓中國公民、法人在與外國國家的商業活動、侵權索賠中更有底氣,強化了國內法律救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