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辯護波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人尚入庭一起刑事案件開庭,該案兩名辯護律師劉長、安檢王昊宸稱在法院的庭審安檢處遭遇了一場波折:法警對他們進行脫鞋安檢,不允許兩人攜帶工作電腦進入法庭;更讓他們意外的已結引風是,他們還沒有進入法庭,束律師被就被告知庭開完了。禁帶
當日,電腦兩位律師公開發表了聲明,馮波案并在微博直播介紹相關案情。辯護波
法院能否對出庭律師進行安檢,人尚入庭甚至脫鞋安檢?能否禁止律師攜帶電腦進入法庭?律師的安檢執業權利如何保障?沒有辯護人到場,庭審是庭審否合法?相關話題引發法律界高度關注。
就該案二審相關問題,已結引風8月7日下午,澎湃新聞多次聯系來賓中院辦公室、刑庭、宣傳部門,均未得到確切答復。
兩名辯護律師表示,目前尚沒有接到法院再開庭的通知。
律師:被要求脫鞋安檢、禁帶電腦,人還沒進去被告知庭開完了
8月7日,來賓中院二審開庭審理“馮波律師涉黑案”。擔任馮波二審辯護人的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劉長律師、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王昊宸律師。
兩名律師發出的聲明稱,8月7日上午8點47分,兩人提前到達來賓中院,準備參加定于上午9點開始的馮波案庭審。但在抵達法院后,安檢處的工作人員稱該案重大敏感,需要對律師進行安檢??紤]到庭審即將開始,兩名律師選擇同意接受安檢,來賓中院的工作人員對他們隨身攜帶的包進行了過機檢查,之后又對兩名律師進行了人身檢查,并要求兩人脫鞋安檢。兩人均予以配合。
聲明稱,安檢完畢后,來賓中院的工作人員又禁止律師攜帶自己的電腦進入法庭,律師反復釋明,該案有案卷600多本,材料均以電子方式存在電腦內,筆記本電腦系律師必要的辦案工具,且此前一審、二審的開庭中,辯護律師均被允許攜帶電腦,足見該案并不“重大、敏感”,律師是可以攜帶電腦的。
聲明稱,在反復溝通過程中,時間已走到了9點25分,安檢口有兩名穿檢察官制服的人員走出,隨即,該案法官助理及部分穿法警制服的人員表示,庭審已經結束。
來賓中院發給律師的通知書。
據一名進入法庭旁聽的人士介紹,在兩名律師接受安檢、就被禁止攜帶電腦交涉期間,庭審進行了約20分鐘,法庭隨后宣布休庭。
兩名律師表示,他們反復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幫忙聯系合議庭成員,確認上午庭審是否真的已經舉行、或已經結束、或擇日再開庭,均無回音。
澎湃新聞注意到,被告知庭審結束后,劉長和王昊宸律師在微博直播介紹馮波案相關情況。3個多小時的微博直播觀看量達到10.5萬。
8月7日下午,澎湃新聞撥打了此前曾聯系過劉長律師的來賓中院刑二庭辦公電話,始終無人接聽。隨后,澎湃新聞聯系了來賓中院辦公室,被告知馮波案相關情況其并不知情,可聯系刑二庭內勤、法院宣傳部。但澎湃新聞多次撥打其提供的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律師參加開庭應否接受安檢?
上述開庭風波引起了學者、法律界的高度關注,并引發輿論熱議。
律師參加開庭是否應接受安檢?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以下簡稱《法庭規則》)中有明確的規定。其中第6條規定: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從邏輯上講,《法庭規則》就執行職務的有關人員進入法庭作了三個層次的規定?!焙鲜⌒谭▽W研究會原副會長賀小電介紹,首先是基本原則,凡是進入法庭的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在內都要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其次,采取排除一定程度的例外原則,規定“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
“《法庭規則》用的是‘可以’。何為‘可以’,從法理及規則設置的基本精神出發,屬于應當允許執行職務的律師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不允許屬于例外。否則,將‘可以’理解為‘可以允許,也可以不允許’,由法院工作人員隨意決定,那么,此種規定則沒有任何意義?!辟R小電強調。
最后,《法庭規則》明確了執行職務的律師進入法庭需要接受安全檢查的標準、條件。
“這一標準是唯一而明確的,即‘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也就是說,律師進行安檢的前提條件是,檢察人員也要進行安全檢查。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標準?!辟R小電說,一些法院自行設置“案件重大或者敏感”的安檢標準,這是對《法庭規則》的曲解。
“另外,作為法庭各方訴訟權利平等的延伸,進入法庭時能否保持控辯兩造平等,乃是該法院能否平等對待控辯雙方的最初檢驗與標志?!辟R小電說,“如果一開始就將執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和律師區別對待,便無法在實質的法庭庭審中實行控辯兩造的平等?!?/p>
出庭律師是否可以自帶電腦進入法庭?最高法:可以
對于出庭律師被禁止攜帶電腦進入法庭的情況,多名刑辯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在近年來的履職過程中,這種情況已極少遇見,律師參加庭審必然要攜帶相關物品,比如手提電腦、手機、公文包等,這些物品能更好地輔助律師完成發表法律意見、辯論觀點等庭審活動,提升庭審效率。
澎湃新聞注意到,就保障律師執業、允許攜帶電腦進入法庭等權利方面,部分省市、地區的高院已有明確規定,比如,早在2005年7月20日北京高院頒行的《關于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司法公正的意見(試行)》第11條就規定,“律師持本人有效律師執業證依法參加訴訟,進入法院時,律師本人及攜帶的訴訟材料、物證、筆記本電腦和公務用包等免予安全檢查?!?/p>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進一步強調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庭審活動中的各項訴訟權利及控辯平等原則。
澎湃新聞檢索當時的新聞報道發現,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為保障律師在庭審活動中行使各項權利,法庭規則規定律師與檢察人員在法庭安檢方面待遇同等。律師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辯論、辯護權,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帶電腦辦案。律師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法庭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p>
賀小電介紹,《法庭規則》對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攜帶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未作限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可以使用手提電腦辦案,但是不得使用電腦等電子設備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傳播庭審活動?!斗ㄍヒ巹t》第19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07條第2款均規定,違反規則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傳播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這進一步說明手機、電腦等可以攜帶進行法庭,只是禁止使用它們實施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按照馮波案辯護律師的說法,此案案卷多達600余本,均系電子案卷,從而以電腦儲存、保管、閱讀、編輯、運用案件材料,以及在庭審活動中記錄控方的要點,電腦是一種最為有效,在現代的訴訟中律師辯護必不可少的基本工具。如果禁止帶入法庭,又怎樣保障辯護律師的依法執業,又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賀小電說。
辯護人沒到場,庭審是否合法?如何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
兩名律師的聲明稱,他們在來賓中院遭遇的情形屬于侵害律師辯護權利的極端情況,辯護人已實質上被剝奪了庭內辯護的權利,他們仍繼續在庭外以一切合法的方式為馮波進行辯護。
在被告人沒有辯護律師到場辯護的情況下,法院的庭審是否合法?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律師的執業權利如何保障?
澎湃新聞注意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等全國多位刑訴法專家均對來賓法院的做法表示驚訝、否定和憤怒。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告訴澎湃新聞,“法院應該沒有進行實質審理,否則不太可能半小時就結束。如果律師沒有到場,進行審判是無效的?!?/p>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副院長朱明勇介紹,如果辯護人沒有到庭,正常情況下庭審不能夠進行?!稗q護人是訴訟參與人。如果刑事案件控辯雙方中,只有控方,沒有辯方,法庭首先要查明被告人有沒有委托辯護人,以及辯護人現在的情況,比如是不是解除委托了,或者要不要另行委托。在被告人的辯護人因法院自行設置的禁帶電腦規定而未能進入法庭的情況下,庭審不能進行,因為被告人的辯護權沒有得到保障。而辯護權是憲法權利,也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p>
賀小電表示,從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監督、完善訴訟活動,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者聯合司法部發布了《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關于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范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簡稱《通知》)等一些規范性文件,其最終目的是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首要、核心權利——辯護權。
澎湃新聞搜索發現,來賓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曾于2019年8月發布消息,為貫徹落實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各項法規,依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全面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司法、規范司法,來賓市人民檢察院召開了關于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調研座談會。
當時,時任副檢察長馮家平強調,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就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訴,檢察機關要第一時間受理、第一時間調查、第一時間處理,對確有錯誤的,要依法監督糾正,確保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知情權、代理權等各項權利,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促進嚴格規范司法、文明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
兩名律師表示,他們已經向各自所在的律師協會申請維權,并將向包括來賓市檢察院在內的各級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