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關于網絡間諜的諜法定規定,明確網絡間諜的修訂行行為方式: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草案或者境內外機構、審方組織、面行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為擬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間諜網絡攻擊、侵入、反間干擾、諜法定控制、修訂行破壞等活動。草案
草案三審稿明確,審方本法所稱間諜行為,面行是為擬指下列行為:
一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是,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三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五是,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六是,進行其他間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