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技術的偷臉者應用,從公共安全領域擴展到商業領域,社論人們在享受科技帶來便利的讓付同時,也面臨著人臉數據泄露、出法濫用的律代困擾。
2022年末,偷臉者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公益檢察部門發現,社論區內多家小超市為應對物品失竊,讓付在出入口安裝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出法攝像頭。近日,律代檢察院向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偷臉者公司等制發了檢察建議,社論督促拆除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讓付攝像頭,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出法
誰能想到自己僅是律代到超市買點東西,“臉”就被商家抓走了,而且還可能被暗中標注了“小偷”的標簽?這種明火執仗式“偷臉”也不是個別現象了,之前,一些售樓部因為用了人臉識別攝像頭,害得顧客不得不戴起頭盔看房;前年315時,多家大品牌公司被指用人臉識別攝像頭拍攝路人和顧客。
其實,識別人臉信息,屬于處理高度敏感的公民個人的生物信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明確:人臉信息的采集、處理應建立在“告知+同意”規則的基礎上,對于人臉信息處理還特別規定了“單獨同意”的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經營場所“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等情形的屬于侵權。也就是說,商家對于消費者的臉“不問自取”,是嚴重違法的。
但是,法律的原則規定并沒有擋住商家“偷臉”的瘋狂,人臉識別從原來應用于金融支付、機密行業的“黑科技”,變成超市多花幾百元就能開權限的下沉業務,讓我們的臉和個人信息變得如此廉價,走在街上,逛個超市,就被油膩膩的手抓走了我們的隱私。法律必須有力,處罰必須到位,治理也應該發揮社會合力,要對“偷臉”產業鏈實施源頭治理、全鏈條治理,不能只處理終端,不規范上游產業。
這一次,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就濫用人臉識別問題,向行政執法部門、公司等發出檢察建議,這不是治理的終點。檢察機關雖然不能直接處罰,但可以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通過依法履行監督權,以“我管”促“都管”,協調更多職能部門一起入場解決這個老大難問題。
首先,要探索人臉識別的技術準入門檻。處理敏感的公民生物信息,不能游離于強監管之外,搞人臉識別不能比貼張廣告更方便。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明確規定,采集人臉識別信息時必須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圍,還要保障數據安全,確保其不被倒賣和泄漏。這么嚴格的條件,有幾個超市能做到?做不到,就不能允許其使用人臉識別設備。
其次,“偷臉”技術有相當的隱蔽性,消費者難以舉證、維權,這就需要職能部門強化事中監管,保護好消費者的臉,加大執法力度,提升違法成本。
總之,用足既有法律措施,強化全產業鏈監管,讓“偷臉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