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8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民事草案規定了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訴訟企圖通過訴訟、法修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等,正草將依法追究。案審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第一百一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當事企圖通過訴訟、間惡究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意串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被追,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民事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訴訟拘留;構成犯罪的法修,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草
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案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適用前款規定。
同時,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加了一節,規定了“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申請事由和具體請求,并附有被繼承人死亡的相關證據。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審查核實,并按照有利于遺產管理的原則,判決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條 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死亡、終止、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無法繼續履行遺產管理職責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請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違反遺產管理職責,嚴重侵害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其遺產管理人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