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西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崇法之疆”8月28日消息,人鏈后崇左市扶綏縣的撿拾金手覺何某在南寧不小心將一串金手鏈遺落,發現被韋某撿走,不值但韋某稱將手鏈隨手丟棄了。錢隨棄被隨后,手丟何某將韋某告上法庭。判賠
近日,人鏈后崇左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為,撿拾金手覺韋某拾到手鏈后,不值擅自將所撿拾的錢隨棄被手鏈帶走并丟棄,承擔80%的手丟責任,賠償何某8376元。判賠
2022年8月4日22時許,人鏈后何某與家人乘坐小型轎車回到南寧市良慶區某地產宿舍區門口住處,撿拾金手覺何某抱小孩從后排車位下車時掉落一串手鏈在地上,不值何某當時未察覺,徑直離開。次日早上,何某發現手鏈遺失后,通過調取視頻監控查看,當晚抱小孩下車時掉落類似手鏈的案涉遺失物在地上后被韋某拾起。何某遂向大沙田派出所報警。后因雙方協商無果,何某起訴韋某返還一串價值10470元足金手鏈。
韋某辯稱,其于2022年8月4日23時在路上撿到的東西,并非何某的足金手鏈,而是帶有鑰匙扣的一條鏈條,撿走后到光亮處確認是不值錢的東西便丟棄了。何某提供的視頻證據及購買足金手鏈的發票,不能證明其所撿的就是何某丟失的足金手鏈。
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在案證據,何某2022年8月4日在家門口不慎掉落的手鏈與韋某拾得的鏈條相吻合。因韋某自述稱其已將撿拾的鏈條扔掉在不明處,故何某主張返還手鏈的訴訟請求無法實際履行。韋某拾到遺失物手鏈后既未及時找尋失主,亦未將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而是擅自將所撿拾的手鏈帶走并丟棄,造成物主何某的財產損失,其行為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韋某承擔80%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韋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拾金不昧、路不拾遺,是我國傳統美德,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同時,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拾得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